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源头治理“无上牌资质”电动自行车

发布日期:2023-03-01 16:50 信息来源:产品质量监督科 浏览量: 【字体: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推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提升,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当天上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光彩大市场等集中销售电动自行车单位开展了全面摸排检查,重点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强制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以及无照经营、销售“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

按照《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通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集中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促经营单位采购、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合格证。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主动公示产品认证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宣传,使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科长喻静表示,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新标准、新规定宣传,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在此提醒广大销售者和消费者,切不可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加装后座、自行调速、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广大市民如发现涉嫌生产、销售无CCC认证标志、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