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15 00:10  来源: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量: 【字体:   打印

一、起草背景

《暂行办法》于2011年4月1日施行,该文件对我市规范建筑垃圾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暂行办法》难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一是城市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城市建筑垃圾也在快速增长,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却未能与城市发展同步。二是装饰装修等零星建筑垃圾管理薄弱,产生、运输单位职责不清,污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近几年来,省市先后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规定,在建筑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中缺少相关内容,难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为尽快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城区建筑垃圾污染,促进我市建筑垃圾市场稳定、有序发展,亟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6〕52号)等规范性文件,借鉴上海、合肥、连云港等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垃圾管理现状,对《暂行办法》的十九条进行了合并、增减,内容更加详尽,更具操作性。

 一是明确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实行特许经营。

 二是缩减审批时限。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时限修改为3个工作日。

 三是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吸纳了目前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中已实行的相关制度、具体举措,明确了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的职责,增加了施工工地、外运作业及大气污染预警时的管理要求。

 四是删除施工保证金规定。

 五是增加装修垃圾管理。明确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投放要求等内容。

 六是增加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增加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综合利用设施设置规划要求,区分管理主体,明确建设要求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为尽快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城区建筑垃圾污染,促进我市建筑垃圾市场稳定、有序发展。

 

四、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6〕52号)等

 

五、什么时间实施?

《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9日印发的《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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