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教育党委、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1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等相关文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发展策略,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与协调职能,进一步完善我市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益普惠,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聚区倾斜,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坚持市级统筹、县(区)主管的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组织本区域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三)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幼儿园在招生中,要以“就近就便、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原则,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幼儿入园。小区配套园应优先保障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招生对象、时间、办法
(一)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年满3周岁幼儿,具有蚌埠市市区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招生时间
2021年6月5日-6月9日
(三)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要免试就近入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适龄幼儿进行入园测试或变相测试,要优先满足周边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入园。原则上小区配套园首先保障本小区业主子女入园需求,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主要入园依据。
1.发布招生简章
5月20日起,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其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招生政策、实事求是,包括办园性质、招生计划和收费项目与金额等,发布前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开展招生咨询
6月1日—6月9日间,各县(区)、幼儿园做好招生咨询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站及时宣传解读政策、公布接待地点、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各县(区)、幼儿园要组织力量,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
3.实施预报名登记
6月1日—6月3日,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始预报名登记工作。预报名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对预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的幼儿园要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进行招录,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4.启动正式报名
6月5日—6月9日,全市各幼儿园正式启动报名工作。适龄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持监护人产权证、幼儿出生证、户口簿(居住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携带幼儿到幼儿园报名。
5.办理相关手续
6月10日-6月17日,正式报名结束后,各幼儿园及时审核报名资料,确认无误后公布录取名单,给予办理报名录取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组织机构,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调查预测,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招生工作安排和招生工作要求,制定招生细则,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规范招生行为。各幼儿园要充分运用“幼儿园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在园幼儿电子学籍注册管理。坚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和小学化教育倾向,坚决治理无证办园行为。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幼儿园办园性质及所有收费项目、金额和退费标准都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三)关爱特殊群体。根据《蚌埠市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蚌埠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妥善解决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享受政策资助,力争适龄儿童都能方便按时入园。
(四)加大招生宣传。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招生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切,切实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对在招生宣传中弄虚作假、违规招生,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民办幼儿园直接定为年检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办学资格,追究举办者和园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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