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0 09:44 来源: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1015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秘〔2021〕84中宣布《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的通知》蚌政〔2012〕87 号失效,导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缺乏具体标准,亟须市政府出台新的依据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出台意义:本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标准,对规范市行政征收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二)总体考虑:该办法较原办法总体征收程序、征收标准更加规范,合法性得到有效增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确保《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合法性和严谨性,我局从20223月份开始调研省内各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拟定情况,期间查阅了大量国家、省级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文件及省内大部分兄弟城市及省外部分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文件,于6月份开始起草,随后积极听取企业意见,充分听取、采纳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2022121日,正式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等8个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9条其中已采纳6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意见情况已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经多次修改完善,20221227市司法局审查后,形成送审稿。2023月,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本《办法》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落实政府性基金收缴政策,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1、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3、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第四条(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 40—5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二)明确了免征和减征的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第七条(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第二条(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第四条(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3、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租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

5、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指标四季度评议评分表》(皖建审改办〔2022〕6号)第三条、《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建政秘〔2022〕43号)

6、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

《安徽省邮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第八条建设邮政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八条 因国家各类减免政策散乱在各专项文件中,此条可做为兜底性条款。

六.创新举措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方位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并适当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将国家和省级文件进行了充分融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印发后多年未修订,后期国家部委按照需要陆续出台部分优惠政策,此次一并结合。例如,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 号)第七条(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第二条(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第四条(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结合后修订为“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对有争议部分进行明确。明确“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七、新旧政策变动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对工业项目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一是对工业项目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和省级文件的明确规定。二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二条第一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因此,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减免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关于取消医院办公、诊疗、科研用房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经核查,该条款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明确资金使用,可以有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便于政府对我市公用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均衡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二是依据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引入外来资金。

九、咨询部门和咨询电话

解读部门:蚌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人:张平

联系电话:0552-205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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